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佰肆拾伍元,逾期未補,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家事訴訟事件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異。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8日所為之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判決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原審原告乙○○起訴主張本件分割遺產之訴,就被繼承人丙○○所留遺產其主張獲配之金額為626,901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626,9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効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蔡昀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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