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681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司促字第 681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816號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債 務 人 羅瑞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柒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