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再字第2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再字第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21號抗告人 葉世福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連江縣地政局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本院108年度再字第2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林淑婷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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