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小字第18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號6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5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9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