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緝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緝字第7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天佑(原名許沅頡)上列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壹月貳拾陸日上午拾壹時貳拾伍分於本院第十法庭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74號被告王天佑涉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下午4時宣判,然因颱風而未能如期宣判,爰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淳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汪承翰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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