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823號債權人 高譜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國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三、提出對債務人明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警詢筆錄、判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