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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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被告丁○○
己○○壬○○丙○○乙○○被告福倫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被告鼎耀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
樓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辛○○
樓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57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林臻嫺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培綺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