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字第6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嘉簡字第6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嘉簡字第61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貞雅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7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緩刑貳年,並應參加法治教育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㈡按刑法第172條所謂於所虛偽陳述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
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係指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後,在該案件確定前自白其陳述係屬虛偽者而言(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58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誣告被害人甲○○涉嫌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4月28日以112年度偵字第2839號為不起訴處分,未經聲請再議而告確定,而被告已於前揭不起訴處分前,於112年4月28日經檢察官訊問時自白前揭誣告犯行,應依刑法第172條之規定減輕其刑。㈢爰審酌被告恣意虛構事實,誣告他人犯罪,嚴重妨害司法機
關對於刑事案件之正常處理,浪費司法可貴資源,更使被害人因此受刑事偵查,恐有受刑事訴追之危險,行為殊無可取,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事後已與被害人成立調解,有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㈣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惟為加強被告之法治觀念,使其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避免再度犯罪,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命被告於緩刑期間內應參加法治教育2場次,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期能使被告於法治教育過程及保護管束期間,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並培養正確法治觀念。被告若有違反本院所命之上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本院依法撤銷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志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奕慈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766號被告乙○○女1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明知前曾與甲○○之性交行為係出於2人之合意。嗣因與甲○○反目生隙,竟意圖使甲○○受刑事處分,基於誣告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2月6日10時54分許,在嘉義縣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該管公務員員警劉○○、鄧○誣指:甲○○在疫情停課的5、6月間某日晚上7至8點間,在伊住處房間內,未經伊同意強迫發生性交行為等內容虛偽之事實並提出告訴。嗣該案經移送本署檢察官偵辦後,乙○○於偵查中自白其誣告犯行,檢察官亦認甲○○罪嫌不足而以112年度偵字第28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主動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甲○○陳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少調字第445號112年2月7日法官訊問筆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同意書、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訊前訪視紀錄表、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本署112年度偵字第2839號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佐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嫌。被告於其所誣告之案件偵查中即自白,請依刑法第172條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檢察官李志明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書記官李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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