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44號原告 林貴玫
蕭桔根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議樟 (原名 謝隆井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同段831、831-1、831-7地號土地之地籍異動索引〔全部資料均無遮掩〕。並陳報所主張有通行權之編號A部分土地之寬度是否為5公尺?
二、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決先例參照),並非以被通行之土地價額為據。原告雖已表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21萬2,750元,但以被通行之編號A土地為核算依據,尚非適法。故原告應檢附具體證據釋明其所有之社頭鄉東興段831、831-1地號土地,因通行編號A土地各增加之價額為何?或聲請本院囑託不動產估價師為鑑定(原告可陳報適當之估價師人選)。如不願送鑑定,本院將依情形按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處理。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