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248號
原告 謝政璋
被告 李尚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錢燕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