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0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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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0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070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1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1張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李怡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豐富┌──────────────────────────────────────────────────┐│附表:95年度除字第10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黃月紫 │玉山商業銀│000000000│150,000元│95年2月24日│0000000│││││行林園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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