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許誌中 被告 洪鼎訓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易字第829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許誌中方面:其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洪鼎訓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第305條之恐嚇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100年度易字第82
9號刑事判決判處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李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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