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28號原告遠榮汽車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麗端 訴訟代理人 謝岳龍 律師複代理人 劉博中 律師
洪若純 律師被告溢晟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保貴 訴訟代理人 洪淑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而與判決原本不符,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謝憲杰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書記官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