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6號聲請人LEE-LUONGSYLVIASY(中文姓名: 李承恩 )代理人 陳達德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升創投資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