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家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救字第3號原告 盧文君 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 律師被告林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100年度司家補字第142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戶籍謄本、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及審查表、屏東縣長治鄉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各1件以為釋明,聲請人之主張應屬可信。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