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八四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張恩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肆拾伍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