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392號
債權人 張信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家銘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補正使用執照完成日期之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392號
債權人 張信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家銘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補正使用執照完成日期之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