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262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262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杜美靜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小字第2622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
08年7月23日下午3時7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盧湘婷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9,935元,及自民國103年6月3日
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
國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79,935元整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91年12月31日向原告申請現金卡,但違約,經被
告時效抗辯,尚欠如主文。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
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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