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汪子諺選任辯護人蕭棋云律師
廖孟意律師具保人廖孟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孟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㈠被告汪子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
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廖孟意律師於民國10
8年7月8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見聲羈號卷第29至30頁)。㈡被告嗣經本院依法傳喚、拘提未獲後,其辯護人向本院 陳報
被告現居於辯護人位於「臺北市○○區○○○路○段○○號6樓」之昪正國際法律事務所,經本院向被告確認其實際居住地為何,被告則向本院陳報其現居住地為「臺北市○○區○○街○○○號4樓」;又具保人廖孟意原戶籍地雖為「高雄市○鎮區○○街○○○○○號8樓」,然其已於110年8月25日將戶籍地遷至「新北市○○區○○路○○巷○○號13樓」,並於
110年1月6日向本院陳報其未居住於「高雄市○鎮區○○街○○○○○號8樓」之戶籍地,訴訟文件應送達至「臺北市○○區○○○路○段○○號6樓」,此有被告辯護人之刑事陳報狀、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71頁、第177頁、第237頁、第337頁),核先敘明。
㈢嗣被告經本院傳喚應於110年4月27日下午1時50分到庭行
準備程序,且將該準備程序之傳票合法送達至其戶籍地「新北市○○區○○路○號4樓」,及現居地「臺北市○○區○○街○○○號4樓」,並通知具保人應偕同被告到庭,否則即沒入保證金,前開傳票亦合法送達至具保人陳報之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段○○號6樓」,被告及具保人竟均無故不到庭,本院乃依法拘提被告,亦未有所獲,且查得被告業已出境等情,此有本院準備程序刑事報到單(見本院卷第287頁)、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243至245頁、第25
3頁、第267至271頁、第273頁)、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卷第303頁、第333頁)、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見本院卷第305頁)、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公務電話紀錄表及被告之入出境查詢結果等件(見本院卷第319至331頁、第335頁)在卷可稽,足證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何宇宸法官何啓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詠昕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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