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9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殷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智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估價單No.007233無債務人陳智遠之簽名無法確認有該筆債務存在,應提出其他證明(如發票)佐證。
二、估價單No.007056債務人陳智遠簽名處無法辨識之,應提出原本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