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98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敏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訴字第
198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76,7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能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火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