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831號聲請人 王芊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王裕榮 死亡,向本院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申請目的為「拋棄繼承」之印鑑證明,並於聲請狀尾加蓋印鑑章,若無法取得印鑑證明或印鑑章,則應提出經本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授權書,授權特定在台人士提出被授權人之印鑑證明,並由被授權人於聲請狀尾加蓋印鑑章。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拋棄繼承事件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