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4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0432號債權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雷永耀債務人 唐柯來香 債務人 唐志豪
一、㈠債務人唐柯來香、唐志豪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
伍仟零陸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唐柯來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叁佰壹拾玖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聲請意旨,本件債務人唐柯來
香積欠醫療費用為30,382元,而債務人唐志豪就其中25,063元之範圍內負連帶責任,是債務人唐柯來香另應單獨給付之醫療費為差額5,319元,債權人之聲請逾上開准許部分,係就同一筆債權重複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聲請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賠償貳佰伍拾元,餘由債權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如對駁回部份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田靜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