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63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6341號
原   告 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 陸萬零 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玖仟肆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盈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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