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9號原告 郭庭瑄 被告 許宥森 (原名 許永男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交簡字第427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陳川傑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雅云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