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王瑜玲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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