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8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28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284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鄒清棋
張萬得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71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鄒清棋與張萬得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晚間11時許,在桃園縣○○鄉○○路○段○○○號「百樂小吃店」內,因酒後與 郭文瑞 起衝突,竟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郭文瑞,致郭文瑞受有右側脛骨與腓骨骨折等傷害。案經郭文瑞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函送偵辦,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郭文瑞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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