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勞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債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上訴人即被告世邦國際集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健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債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9月15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4,1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勞動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書記官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