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15號原告甲○○被告震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天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9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溫訓暖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