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73號原告 方聖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育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