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5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雅萍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4月14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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