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02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益福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益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益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於民國97年10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黃益福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分別經①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因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02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經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緝字第2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經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8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10月確定;經④本院以97年度訴緝字第3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確定;經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5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3罪、3月共3罪確定;經⑥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0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2罪、3月、5月確定。嗣前開①至⑥之罪刑,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396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受刑人自97年10月23日起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0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3月6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璧華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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