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9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0
00歲民押)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000000自民國玖拾伍年參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12月1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5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張淑華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