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84號原告 連瑤淇
元鼎 被告佳世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晴輝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連瑤淇求為確認其與被告間關於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原告元鼎求為確認其與被告間關於監察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既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關係而涉訟。而本件原告等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利益尚無從計算,故本件原告等2人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核定各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80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研討結果可參),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連瑤淇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應向本院繳納裁判費17,335元;原告元鼎於收受本件裁定5日內,應向本院繳納裁判費17,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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