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勞簡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00000000000000(即 阮紅光
訴訟代理人  陳奕澄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捌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柒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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