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秩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北秩字第250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陳巧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1305883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巧真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陳巧真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1年9月30日21時。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2樓之1。

(三)行為:被移送人與檢舉人因噪音問題常有嫌隙,被移送人因不滿被反應卡拉OK噪音問題,於上揭時、地至檢舉人家門前按電鈴及敲門咆哮「有沒有問題」、「有人在嗎」、「躲起來是不是」等語滋擾檢舉人。

二、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條款立法意旨,固在保護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眾)場所等場所之安寧秩序不受侵害。所謂「藉端滋擾」,係指行為人有滋擾場所之本意,以言語、行動等方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經查,被移送人否認於前揭時地有滋擾之行為,並辯稱檢舉人先於同日21時許先來按我家門鈴,表示我已經唱歌很久了,我就說之前環保局人員稱晚上10點後才不能拿麥克風唱歌,當時未超過規定時間,就與檢舉人理論,嗣不歡而散,我就去按檢舉人門鈴並說:「有事出來講」等言語,我就聽到檢舉人家裡發出不要理他的聲音云云,惟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至檢舉人家門前按電鈴及敲門咆哮「有沒有問題」、「有人在嗎」、「躲起來是不是」等情,有檔名IMG_8867錄音光碟、照片在卷可佐,被移送人之行為已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以遂其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之潛在目的,而超逾一般人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足徵被移送人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序之手段、持續時間、行為妨害程度,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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