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837號聲請人 余景登 律師(即匯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無法查出「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是以本院無從判別是否有管轄權,請提出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資料。
二、查聲請人僅提出股票掛失通知函之影印本,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