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四號
聲請人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致死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丙字第一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傷害致死案件,前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五萬元,由具保人甲○○於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爰檢送送達證書回證、戶政資料、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丙○永丙九一執聲沒一五第○二七○一號函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影本乙份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五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