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6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6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8653號債權人臺南市東山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右山 非訟代理人 陳素渼 債務人 林瑞成 律師即 曾俊雄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在管理被繼承人曾俊雄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叁拾壹萬零壹佰壹拾柒元②叁拾萬元,及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佰零叁元,暨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本件債權人係對原借款人 曾文忠 之繼承人曾俊雄之遺產管理人請求給付,遺產管理人僅在其所管理之被繼承人曾俊雄之遺產範圍內負給付之責,逾此部分之請求,與法尚有未合;又本件所列債務人僅有一人,自無「連帶給付」之適用,債權人於聲請事項請求連帶給付,顯有誤解,此部分聲明亦應予駁回,併此說明。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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