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9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994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陳明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玖仟伍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明典於民國100年08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8月15日起至民國112年08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0月19日止累計143,946元正未給付,其中137,448元為本金;5,505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明典於民國110年03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2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3月02日起至民國115年09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0月19日止累計211,675元正未給付,其中203,786元為本金;7,189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明典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9月25日止累計53,939元正未給付,其中49,289元為消費款;3,450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29942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37448元陳明典自民國112年10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203786元陳明典自民國112年10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49289元陳明典自民國112年09月2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