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1161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丁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 郭旺河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遺產範圍內,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仟零肆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郭旺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肆萬伍仟柒佰捌拾柒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又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即被繼承人郭旺河向原告借款,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經郭旺河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各1紙交與原告收執,並以不動產供原告設定抵押權而擔保上開債權。詎郭旺河未如期繳款,依約附表二編號1、2所示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惟郭旺河已於民國92年5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即被告已於期限內依法辦理限定繼承。嗣原告實行抵押權,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執字第3727號執行事件(下稱本件強制執行事件)拍賣擔保附表二編號1、2所示借款之不動產,分配賣得價金後,尚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被告自應以繼承郭旺河之遺產為限,負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限定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情,並聲明:(一)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皆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98年6月10日修正前民法第1154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五、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擔保放款借據2份、本件強制執行事件分配表、本院94年9月2日貴家協92繼1012字第40171號函、戶籍謄本2份、郭旺河繼承系統表及利率查詢表1份為證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2年度繼字第1012號限定繼承卷宗核閱無訛,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限定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郭旺河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予准許之。
七、又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即裁判費新台幣8,040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喜苓┌────────────────────────────────────────┐│附表一:│├──┬──────┬──────┬─────┬──────┬──────────┤│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迄日│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台幣│96年4月3日│年息5.5%│96年4月3日│按左開利率20%│││737,361元│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附表二:(借款明細)│├──┬───┬──────┬─────────┬───────┬────────┬─────────┤│編號│借款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拍賣抵押物不足分配│├──┼───┼──────┼─────────┼───────┼────────┼─────────┤│1│郭旺河│184萬元│83年7月7日至103│按年息9.625%│逾期清償在6個月│編號1、2借款債權│││││年7月7日止。自借│計算(強制執行│以內,按左列利率│執行後,不足額為73│││││款日起,以每個月1│時分配表計算之│10%,逾期清償在│7,361元(台灣嘉義│││││期,攤還本息,如有│利率為5.5%)│6個月以上,其超│地方法院95年度執字│││││1期未按時償付本息││過6個月部分,按│第3727號事件就本件│││││時,即喪失分期攤還││左列利率20%計算│借款權償之利息及違│││││之權利,全部借款視│││約金計至96年4月2日│││││為到期。│││止)│├──┼───┼──────┼─────────┼───────┼────────┼─────────┤│2│郭旺河│36萬元│83年7月25日至103│按年息9.629%計│逾期清償在6個月│編號1、2借款債權│││││年7月7日止。自借│算(強制執行時│以內,按左列利率│執行後,不足額為73│││││款日起,以每個月1│分配表計算之利│10%,逾期清償在│7,361元(台灣嘉義│││││期,攤還本息,如有│率為5.5%)│6個月以上,其超│地方法院95年度執字│││││1期未按時償付本息││過6個月部分,按│第3727號事件就本件│││││時,即喪失分期攤還││左列利率20%計算│借款權償之利息及違│││││之權利,全部借款視│││約金計至96年4月2日│││││為到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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