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5號

原告簡伃穜

被告 賴浚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中交簡字第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紹輔

法官蔡有亮

法官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佑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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