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51號原告 黃清風
黃金寶 前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凱軍 律師原告與被告高雄巿政府工務局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4,7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106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2年度救字第33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七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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