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6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6184號聲請人 陳宗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施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就系爭本票三紙本票裁定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因系爭本票三紙為見票即付之本票,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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