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補字第19號
原 告 簡吟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昱揚
營造有限公司、張莊桂花、鍵光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核
發102年度司促字第16422號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昱揚營造有限
公司、張莊桂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87,671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0,501元,扣除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
應補繳40,0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