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順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順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順聰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下同)100年5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8848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7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簡源希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