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12號
原 告 郭育志
本件原告與被告 郭家宏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郭家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