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訴字第1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54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漢晟 選任辯護人 黃呈利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5月19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林欽章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