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5499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北簡字第54992號
原   告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
終結,同年月日上午11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玖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本件依后述分期付款申請書第12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此有分期付款申請書在卷可稽,則本院自有管轄權
,合先敘明。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實體方面:
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95年12月27日、96年1月3日,與訴
外人暢談國際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暢談公司)簽訂分期付
款申請書,向暢談公司向購買書籍,各自96年2月8日、96年3
月8日起,均分36期每期繳納新台幣(下同)4,420元、3,620
元,若一期未繳視為全部到期,並按年息20%計算利息。詎被
告簽約後未付任何款項,依上開約定,價款視為全部到期,嗣
暢談公司將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並已通知被告。爰依分期
付款申請書約定,請求被告給付289,440元,及自96年10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等語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申請書、統一發票
、通知函、存證信函為證,核屬相符,且本件起訴狀繕本、言
詞辯論通知書已合法送達被告,此有該送達證書在卷足憑,被
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應視為自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則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分期付款申請書約定,請求被告給付289,440元
,及自96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符合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臺北簡易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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