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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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4號聲請人 林靖樺
林姵媖 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耀興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以其未繼承被繼承人 林羅次娘 之遺產,由其履行林羅次娘之債務顯失公平為由,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3751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查上開執行事件之聲請人即本件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本息,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執行,經執行法院囑託鑑定,該不動產價值合計為5,666,56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
0),已高於被告之債權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書記官蔡妮君附表:
┌────┬─────────┬──────┬──────┬────────┐│所有權人│土地│應有部分│鑑價結果│備註│││││(新台幣)││├────┼─────────┼──────┼──────┼────────┤│林靖樺│屏東縣○○鎮○○段│1/12│2,619,680元│合計2,833,280元│││1457地號│││││├─────────┼──────┼──────┤│││同段1458號│1463/20220│213,600元││├────┼─────────┼──────┼──────┼────────┤│林姵媖│同段1457地號│1/12│2,619,680元│合計2,833,280元││├─────────┼──────┼──────┤│││同段1458號│1463/20220│21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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